亲爱的同学们: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精神,我校修订了《燕山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按照41号令中有关要求,我校对在校本科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和学业成绩评定做以下调整:
1、学生成绩单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在个人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包括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选修课成绩。
2、学生在校学习总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学分绩点进行评定,统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时,单门课程绩点以学生获得的该门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2016级及以后学生
加权平均学分绩点=∑[(非学位课绩点×非学位课课程学分)+(学位课绩点×学位课课程学分)*1.2]/∑[非学位课课程学分+学位课课程学分*1.2]
选修课成绩将纳入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未获得学分或成绩不合格的选修课也将纳入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
(2)2015级及以前学生
加权平均学分绩点=∑[(非学位课必修课绩点×非学位课必修课课程学分)+(学位课绩点×学位课课程学分)*1.2]/∑[非学位课必修课课程学分+学位课课程学分*1.2]
3、自本学期开始,允许学生在选修课开课后2周内,申请退选。学生退选申请,专业选修课由学生所在学院受理,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世纪楼501)受理。选修课开课2周后不再受理。
教务处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