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本科教学外聘教师暂行规定(2014年4月)

    2020年04月29日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某一门课程(或某一实践环节)而在燕山大学编制内教师之外聘请的教师。一般聘期为一个学期。

    一、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申请外聘教师的单位急缺专任教师、现有编制无法落实教学任务

    第二条高校来源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部门等来源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从事课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课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聘任程序和管理

    第四条聘用教师的教学单位至少提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填写《燕山大学外聘教师申请表》(申请表在燕山大学教务处网页上下载),经所在学院及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五条非教师系列的外聘人员要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试讲考核,否则不能受聘。

    第六条 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与受聘人员签订《燕山大学外聘教师聘任书》。

    第七条 受聘教师开课前,聘用学院应责成系部主任向其讲明该课程使用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以及相关教学管理规定等。

    第八条 受聘教师任课后,学院应安排专人随机听课,跟踪了解其教学情况。

    第九条 聘期满后,如果聘用单位仍需外聘教师继续从事本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校可根据双方意愿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在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一)在上届聘任合同期间,受聘教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责任等;

    (二)因健康等原因难以履行聘任职责;

    (三)被取消或者失去教师资格;

    (四)教学效果差、学生课堂教学评价没有达到优秀,或出现过教学事故;

    (五)有其它不良行为。

    三、外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外聘教学人员课时津贴最低标准为50/教分,年终经由各学院从岗位津贴中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对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其当堂课酬,对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扣除其总课酬的20%,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视情节扣除其总课酬的50%及以上,并不再予以聘用;教学事故的性质由学校教务处认定。

    四、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受聘教师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聘任书上的规定条款完成教学任务,并接受教务处及所在学院的考核。

    第十四条受聘教师由聘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人事处

    二○一四年四月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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