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教学事故和差错,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理论教学、考试、实践教学、管理及保障。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理论教学:
1、讲课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宣扬错误的思想观点和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政府的思想主张;
2、使用的自编教材、讲义中存在严重的政治性错误;
3、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后续课程的教学;
4、无故缺课(含实验课、习题课);
5、无故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6、任课教师擅自变更一门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二次及以上;
7、任课教师擅自减少一门课程的授课学时,提前结束课程4学时及以上;
8、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擅自找人代课二次及以上;
9、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二次及以上;
10、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实验报告批改不足二分之一;
11、上课接听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二)考试:
1、试卷命题、印制试卷和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泄露考题;
2、试卷命题出现明显错误,致使需重新评阅试卷或需重新组织考试;
3、考试命题与近二年该课程考试命题相同部分≥50%;
4、监考教师伙同学生作弊;
5、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
6、监考教师无故旷考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7、教师已经请假,受理者未及时转告,导致缺监考;
8、考试结束后丢失学生试卷。
(三)实践教学:
1、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指导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50%;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在指导中出现原则性错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3、实习、实验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或不按要求巡回指导;
4、实习无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结束后无总结和无实习报告;
5、实习、实验人员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损失达3000元以上;
6、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造成意外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损害学校的办学声誉;
7、不按开课计划供应实验、实习或课程设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进度。
(四)管理与保障:
1、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在登录、审核、报送学生成绩及评选先进推荐材料等环节中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2、任课教师和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漏订、错订、重订教材;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出版教材,向学生推销教材;
3、违反管理程序,擅自处理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4、教学档案严重缺损,或自行提前销毁;
5、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成绩而无法弥补;
6、迟发、漏发或错发课程表(含考试日程安排表),致使教师误课或学生缺课;
7、任课教师或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虚报教学工作量;
8、出据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9、玩忽职守或不及时处理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的突发矛盾与问题,致使事态失控,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理论教学:
1、在课堂上散布对学校和其他教师不利的言论;
2、教学不认真,讲课中出现明显的概念错误;
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4、任课教师擅自变更上课或考试的时间、地点一次;
5、任课教师擅自减少授课学时提前结束课程2学时;
6、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一学期内擅自找人代课一次;
7、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一次;
8、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两天未到校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9、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组织教学,随意安排教学内容;
10、任课教师未携带任何教案、讲稿进入课堂执教;
11、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辅导答疑次数不到规定次数要求;
12、主讲教师未办理正式手续,擅自委托非主讲教师授课;
13、辅导教师无正当理由随班听主讲教师讲课低于总课时三分之二及以上;
1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答疑;
15、上课不关闭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致使设备发出有声讯号。
(二)考试:
1、考试命题与近二年该课程考试命题相同部分≥30%;
2、试卷命题出现一般错误,致使考试出现混乱;
3、考试后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登录成绩和报送成绩,影响学生的正常选课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4、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位或迟到5分钟以上;
5、监考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中聊天、看书报、吸烟等,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
6、监考教师对违纪或作弊学生隐瞒不报;
7、教师或教辅人员在评卷、合分、登分过程中出现可以避免的差错;
8、阅卷时私自提分或压分;
9、擅自变更学校的期末考试安排,或擅自变更考试地点。
(三)实践教学:
1、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指导时间不足规定时间的70%;;
2、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的教师在指导中出现多处明显错误未及时发现;
3、实习前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总结和实习报告;
4、实习、实验人员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或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损失在3000元及以下;
5、分散实习无实习协议书,达不到实习要求,或指导不力,学生放任自流。
(四)管理与保障:
1、任课教师和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不按期预定教材,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课程教学进度;
2、订购的教材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不按时交开课计划、实验课程安排表和规定时间上报的其他材料,影响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组织管理;
4、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5、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6、电化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无法修理或未及时更换,影响正常教学;
7、教室安排不当,致使学生上课或考试秩序混乱,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8、工作不负责任,错发、乱发教材;
9、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和教职工提出的书面的合理要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研究和答复处理
10、因为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认定和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认定,由教务处处理。
第九条 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个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由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并根据《燕山大学考核暂行规定》确定年终考核等级。
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或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的个人,取消评授当年各种奖励的资格,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一次及以上或累计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两次及以上的单位,不得评授当年先进集体。
第十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处理办法废止。
燕山大学教务处
二00三年十月